
同居期間共同購房,一方去世后,房產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平均分割?近日,廣西玉林市北流市民梁海云就因這一問題,將同居女友陳麗的母親謝紅梅訴至北流市人民法院。最終,法院判決按雙方出資比例分割涉案房產。
梁海云與陳麗經人介紹相識,2010年2月按農村風俗擺酒,此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3年,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北流市某樓盤608號房,登記在陳麗名下,同年7月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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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語文無關)
2019年3月,二人商議再購入北流市某棟自建房。陳麗向出售方李某匯款20萬元,梁海云匯款60萬元,陳麗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為湊齊132萬元購房款,二人出售608號房,得款43萬元用于支付剩余的購房款,差額9萬元也由二人共同付清。該自建房隨后登記在陳麗名下,當年8月兩人搬入居住。
2023年12月,陳麗突發(fā)腦出血,梁海云將其送醫(yī)搶救。此后8個多月,陳麗輾轉北流、玉林等多家醫(yī)院治療,2024年8月2日因搶救無效去世,后按當地風俗以梁海云妻子名義下葬,辦理后事花費2.2萬元。陳麗住院期間,梁海云白天陪護,晚上聘請護工,共支付陪護費4.3萬余元,還墊付醫(yī)療費30余萬元。
陳麗去世后,其母謝紅梅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將涉案自建房過戶至自己名下,并要求梁海云搬離。梁海云認為,涉案自建房是他與陳麗共同購買、用于共同生活的財產,雖然登記在陳麗名下,但應屬于他與陳麗的共同財產,自己享有產權和居住權,遂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涉案自建房產,確認自己享有一半產權。
庭審中,謝紅梅辯稱,涉案自建房是陳麗2019年個人購買,登記在陳麗名下,根據民法典第214條“物權以登記為準”的規(guī)定,房屋屬于陳麗的個人財產。自己作為陳麗唯一合法繼承人,已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梁海云無權要求分割該房。此外,梁海云與陳麗僅為同居關系,未簽訂財產共有約定,同居關系不自動產生財產共有權,且梁海云無固定收入,其支付的60萬元購房款可能是陳麗所贈,不能證明是其個人出資。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自建房是否屬梁海云與陳麗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梁海云提交的向原房主轉賬60萬元的記錄,可證明其出資事實;謝紅梅關于“梁海云無收入、60萬元為陳麗所贈”的抗辯,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4條規(guī)定,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qū)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本案中,梁海云與陳麗未約定同居期間財產歸屬,涉案自建房屋為二人共同出資132萬元購買,梁海云出資60萬元,雙方長期共同生活且無共同子女。據此,北流市法院認定梁海云按出資比例享有45%(60萬元÷132萬元×100%≈45%)的產權份額,謝紅梅繼承陳麗享有的55%產權份額。
最終,北流市法院判決梁海云對涉案房屋享有45%產權,謝紅梅享有55%產權。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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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西法制日報、網絡,由玉林生活編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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