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房產中介公司過戶專員,42歲的王海明伙同某稅務所工作人員,幫助多名房產交易中介人員在辦理15套房屋交易稅款繳納過程中,不繳、少繳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營業(yè)稅及其他稅費,先后收取房產交易中介人員給予的錢款190余萬元。北京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海明有期徒刑6年,后王海明上訴到北京高院。日前,北京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幫人偷逃稅收受190余萬元
案發(fā)前,王海明是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過戶專員。
一審法院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間,王海明伙同某稅務所工作人員楊某、劉某、協(xié)稅員李某,在幫助部分房產交易中介人員辦理15套房屋交易稅款繳納過程中,利用楊某、劉某所在崗位復核相關納稅資料并出具房產交易完稅憑證,李某所在崗位受理、復核、查詢房產交易納稅人申報資料的職務便利,通過偽造房產交易原始完稅憑證、房屋產權證明等方式,不繳、少繳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營業(yè)稅及其他稅費,先后收取房產交易中介人員190余萬元。
主要為“不滿五唯一”房逃稅
王海明供述稱,她2011年認識稅務所工作人員劉某、協(xié)稅員李某,公司的人知道她和稅務人員認識,就找她幫忙為購房人逃稅。她通過李某辦理了十余套房屋的逃稅,主要是不滿五年且唯一的房屋。這些房屋需要繳納個稅和營業(yè)稅,但劉某和李某告訴她,把房產證復印件的登記日期偽造為滿五年就可以免繳個稅和營業(yè)稅。大部分房產證復印件是她修改的,其余的復印件是中介人員修改的。在辦理逃稅時,她根據(jù)具體情況向中介人員要應繳稅款35%到45%的好處費。然后按比例再給李某等人,她一共給了李某等人100多萬元,自己獲利數(shù)十萬元。這些好處費都是現(xiàn)金,一般在繳稅過戶當日在單位附近給劉某或李某。
李某稱, 2013年,王海明說要辦理逃稅,讓其幫忙審核通過她準備的偽造的納稅材料,事成之后會給好處費,其同意幫助王海明辦理。每次辦理逃稅前,王海明會先咨詢,其在明知王海明準備的納稅材料有問題的情況下,都是直接審核通過。2013年至2015年,其幫助王海明辦理了十余套房屋逃稅。
一審判6年 二審駁回上訴
北京一中院認為,王海明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王海明到案后如實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實,部分贓款已被追繳,依法可予從輕處罰。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海明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60萬元。
一審宣判后,王海明認為量刑過重,上訴到北京高院。日前,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王海明的行為不構成自首,一審法院對王海明的量刑及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北京高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