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臣
文字的靈動是有趣的,好比是一棵樹,你可以給它取不同的名字,每一個名字都能承載生命的重量,而卻又各具異色,寓意迥然。不同以往的是,當文字披上“法律”的外衣,呈現出來的是“法律條文”,嚴謹成為其基本色調。簡單的講,盡管語言文字是多變的,盡管法律解釋層出不窮,最最根本的,還是法律條文文本解釋,忠于法律追夢人的一絲不茍,忠于法則的初心。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20日,被告彭某向原告劉某借款,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和20日,通過其銀行賬戶向被告在建設銀行開立的賬戶各轉賬支付借款10萬元,共計20萬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彭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劉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按年息叁分計息,借期為壹年,若中途還款的話,按月息叁分計息。今借人:彭某,2016年12月20日”。借款后,被告已支付利息6萬元。之后,被告彭某再未還款。另外,被告彭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于2013年登記結婚。2016年4月24日,兩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了吉州區(qū)陽明西路66號2幢商業(yè)1-03室和1-04室房產,產權登記在被告陳某名下。之后,被告彭某將上述房產抵押給銀行,貸款由兩人共同償還。再有,案外人楊某訴案外人劉某、贛縣銀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熊某民間借貸一案,2017年4月17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42號民事判決,判定由劉某償付楊某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由贛縣銀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熊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楊某上述債權實為被告彭某出資,2018年5月26日,案外人楊某將其對劉某、贛縣銀河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熊某享有的1,000萬元債權及利息轉讓給被告陳某享有,雙方達成了一份《債權轉讓協(xié)議》。基于上述情況,原告劉某將被告彭某訴至法院,后追加被告陳某為被告,要求判令兩被告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彭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銀行轉賬憑證為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借條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的計算方法,被告彭某逾期拒不還款屬違約,現原告主張被告還款及支付利息,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陳某與被告彭某屬夫妻關系,原告的債權成立于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鑒于兩被告的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存在大額轉賬,被告彭衛(wèi)東將其對外大額債權讓與被告陳淑鳳享有之情形,且被告彭某也為被告陳某的房屋抵押貸款進行還貸,可以證明,被告彭某所欠債務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和對外共同經營,故被告陳某應當對被告彭某所欠原告劉某的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判決被告彭某、陳某共同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二審法院觀點: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對外共同經營?陳某應否承擔本息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劉某訴請彭某與陳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其提交了產權登記在陳某名下的吉州區(qū)陽明西路66號2幢商業(yè)1-03室和1-04室房屋詳細登記表、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142號判決書、楊某與陳某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2019至2020年陳某與彭衛(wèi)東的銀行流水,以上證據均不能證明案涉?zhèn)鶆?0萬元用于彭某與陳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和對外共同經營。一審法院判決陳某應當對彭某所欠劉某的20萬元借款本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依據不足。故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當,處理欠妥,應予糾正。遂依法作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劉某對上訴人陳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本案例引用到最關鍵的法律條文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筆者認為,條文里有個很關鍵的字,“該”。當我們著重看一下這句,“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痹谶@里,“該”字好像染上了不一樣的色彩,異常顯眼?;貧w到本文案例中,一審法院所有的說理,都繞開了這個“該”字,莫名其妙的就自圓其說了,似乎也還在理,但卻經不起法律人細致嚴謹地推敲。二審法院,明顯更看重法律條文本身的說理,和筆者一樣,看到了這個關鍵的“該”字,依法作出了改判。故而,筆者以為,法律禁止類推,也應該禁止毫無邊際的旁敲側影,相較于次,法官如果能基于法律條文本身字眼的意思,從而得出更加有說服力的事實認定和最終判決,這應該是大眾之所期。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在公平正義的追夢之路上,“嚴謹”應該成為我們法律人不二的路標。
劉臣
江西一泓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Tel:15079760545
贛州市律協(xié)金融證券保險專業(yè)委員會委員、瑞金市作家協(xié)會會員、國家一級圍棋裁判員。曾擔任太平洋保險公司法律顧問,參與過企業(yè)破產管理、政府征地拆遷及銀行信貸盡職調查等非訴業(yè)務,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等案件百余起。
擅長領域:侵權糾紛、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各類民商事合同糾紛等。